关于房屋质量检测鉴定事项及机构承担义务

房屋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自然老化、拆改房屋、超重使用、相邻地施工等因素,会出现损坏,严重的可能倒塌。因此,要定期对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查,尤其在暴风雨、雷雨季节。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就像人生病后要及时治病、对症下药一样。这样不仅可以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们常将房屋检测类型划分为以下七种:房屋抗震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损坏趋势鉴定、完损鉴定、房屋结构和功能改变检测、灾后安全鉴定、优秀历史建筑评估检测。

需要进行房屋检测的八种情况:

1、房屋因使用不当、老化等原因,出现明显损伤、变形或其他功能退化;

2、房屋拟改变使用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

3、外部作用的影响使房屋产生损伤(相邻工程施工:深基坑开挖);

4、处于安全使用要求,需要了解房屋的结构现状和安全性;

5、出于建筑保护要求,需要了解房屋的工作现状和目标使用期内的可靠性;

6、对房屋质量状况有异议;

7、房屋拟进行修缮、改建(包括不限于加层、插层等)、整体迁移等;

8、房屋超过设计使用的年限;

同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鉴定活动,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目录认定的范围内承揽检测鉴定业务。

(二)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检测鉴定业务,不得转包检测鉴定业务。

(三)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鉴定,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检测鉴定专用章、计量认证章、检查机构认可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检测人员、鉴定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五)不得他人姓名或要求未参与项目检测鉴定的人员在鉴定报告上签字,不得检测数据和出具鉴定报告。

(六)在检测鉴定活动开展前通过检测鉴定管理系统上传区查违办发出的委托鉴定书,并在鉴定报告日期之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鉴定报告信息。

(七)建立检测鉴定业务台账,并将房屋结构不满足安全性要求的事项及时报告房屋所在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建立完整的鉴定档案,包括鉴定合同、委托鉴定书、原始记录、鉴定报告等,并分别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和相互链接,不得随意抽撤和涂改。

(九)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传检测信息。如因信息化管理系统故障,鉴定机构未能实时上传检测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解决故障后及时补传数据。

本文名称:关于房屋质量检测鉴定事项及机构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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