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质量安全的鉴定检测及处理

现在很多自建房的业主都有重建的想法,因为房屋使用的时间太长了,满足不了现阶段的使用需求了,还出现一定的质量问题。对于出现了质量问题的房屋,加上年代久远了,很多业主都会选择报建危房,想要重建。根据相关规定标准,我们所说的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报告不是随意就能出的,是要达到相关的重建标准才行。那么如何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呢?

一、房屋危险性鉴定标准认定,危房可以分为以下不同等级:

1、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2、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3、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二、《危标》规定了房屋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留了原标准中提出的“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提法,以求在按照《危标》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更好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其具体规定如下:

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

(4)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对于建议观察使用的房屋,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宜迁出。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对于房屋鉴定报告中建议处理使用的房屋,应当对房屋采取修缮、加固等措施解除危险。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应迁出。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及他人安全的房屋。对于房屋鉴定报告建议停止使用的房屋,房屋使用人必须迁出。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房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可能会危及相邻建筑及他人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对于该类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危险房屋排危督修是对危险房屋采取的紧急维修、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排除房屋不安全因素的行为,是房屋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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