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4 分类: 网站建设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宝鸡市区公租房?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市区公租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申请人配偶不是本市区城镇户籍,家庭主要居住地在本市区的,应视为本市区城镇户籍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2018 年度为 2605 元/月)。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 产等财物总价(机动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金额与购置税发票金额 之和计算,房产价值以税务部门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为准,财物含 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超过购买一套 70 平方米普通商品住 房平均销售价格的 40%(14.4 万元)。
4.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18 平方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 一:
(1)申请人年满 35 周岁。
(2)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 对象且已成年。
(3)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4)申请人父母过世,且已成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市区城镇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非市区城镇户籍本科 及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 5 年。
2.在市区稳定就业。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 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区稳定就业。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 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
5.持有市区居住证。
(四)有关规定
1、稳定就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市 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且处于经营中的个体工商户,并在本市区连 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至少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2.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独生子女费等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济补助,不包括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规定:未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 入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认定 (2018 年度为 3112 元/月);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个人所得 税起征点加征税基数计算。
4.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省人社厅公布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认定(2019 年度为 1700 元/月)。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转让房 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 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 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转让房产的, 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所 属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6.家庭申请的,须由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 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人为共 同申请人。市区城镇户籍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且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定向集中安置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等行业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 请,并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
三、在哪里申请市区公租房?
城镇家庭(单身人士)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 申请,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新 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提 出申请。
四、申请人应提供那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或离婚证等家庭成员身份及关系证明。
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个体工商户应 提供营业执照;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件、证书 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在外地工作的,应提供在外地工 作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条或工资发放表;在市区 有房产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拥有机动车辆 的,提供购车发票与购置税发票。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的提交复印 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五、申请表如何获取和填写?
申请人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或安居宝鸡APP 自行下载《宝 鸡市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在社区工作人员指导下,据实填写相 关信息,签署所提供信息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和同意核查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的授权书,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六、哪些人可以优先保障?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或家庭,予以优先分 配:
1、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
2.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市级以上劳模家庭。
3.城镇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
七、社区应怎样进行审查?
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 8 个工作日内,采取实地调查、邻里走 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进行核实, 对有关佐证材料进行拍照或复印,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 5 日。经核实符合收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 人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将申请人基础信息录入住房 保障信息系统。
八、街(镇)应怎样进行审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到社区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社区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 合理性进行审查,将通过审查的申请人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服务 中心。
九、区住房保障中心应怎样进行审核?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 12 个工作日内,采取 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提供必 要的协助。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以 及区政府网站上公示 5 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 收入、财产及住房情况。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住 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保 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 并说明理由。
十、如何实施住房保障?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并将审核结 果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根据各区申报审核情况,每季 度或每达到 500 户保障对象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进 行公开摇号分配,办理实物保障手续。
如暂无空置房源或因空置房源距申请人工作地过远等原因无 法实物保障的,将申请人列为轮候对象,通知轮候对象所在区住 房保障服务中心,按发放计划与其签订公租房补贴协议,协议期 限为 1 年;轮候对象无法列入当年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的,在下一 年度予以优先安排。办理程序按照《宝鸡市区公租房货币化保障 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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