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使用极限用语:
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首家、最新、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全网销量第一
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好、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
2、严禁使用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先进、大程度、最新技术、先进科学、好、大、最好、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高级好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违禁时限用语:
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
1、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
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唯品会专供除外)。
严禁使用点击XX词语:
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例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非转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严禁使用刺激消费词语:
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词语。
疑似医疗用语(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1、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阴补阳;壮阳;
2、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
3、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
4、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
5、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
6、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
7、防癌;抗癌;
8、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
9、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
10、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
11、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妊娠纹;
12、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生发止脱;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13、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
14、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
15、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
16、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
17、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
18、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19、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20、药物;中草药;中枢神经;
21、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
22、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迷信用语:
带来好运气,增强第六感、化解小人、增加事业运、招财进宝、健康富贵、提升运气、有助事业、护身、平衡正负能量、消除精神压力、调和气压、逢凶化吉、时来运转、万事亨通、旺人、旺财、助吉避凶、转富招福等。
化妆品虚假宣传用语:
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速白;一洗白;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面;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
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细胞;去(祛)除皱纹;平皱;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
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阻碍)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美乳、健美类化妆品除外);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总则-第九条(三)明确规定了禁用用语,如下: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高级”、“好”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文标题:广告法相关违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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