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行规将出台,执行力度是重点

2022-07-30    分类: 网站建设

卖烟、卖水光针,甚至有人在朋友圈售卖“害羞羞”的产品,价格参差不齐,质量不一定有保障,微商的行为如何规范?由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等组织联合起草的《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拟于今年4月30日前正式发布。有云南律师认为,这份《规范》很有针对性,但由于缺乏监管、执行的主体,仍亟待上升到法律或政策法规的高度。

《规范》提出,微商服务者应向所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填写完整准确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微商服务者为企业或经济组织还有个人的,都应该向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名称、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而且,微商服务者真实身份认证信息一经提交,不得擅自更改相关已认证信息。这就为后期维权提供依据。微商的行规也必须慢慢的完善.

而且,要求经营者妥善保存微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三方平台内微商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两年。这个对微商行规的完善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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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商品

包括“活体葫芦娃”等

在淘宝上输入“葫芦娃”这样的商品,你会发现有不少奇葩的商家在卖。而更奇葩的是,有的买家买了葫芦娃中的隐身娃,收到的货品是一个空箱子。

《规范》列入了12类禁止销售的商品,包括: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药品、医疗器械类;非法服务、票证类;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虚拟类和其他类。

12大类中具体包含的商品,相信大家都看过,比如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烟草专卖品;还有实际不存在类商品,例如前述的“活体葫芦娃”。

权益保护

微商承担有关瑕疵举证

无理由7天退换货规定出台以来,不少网络平台都推出了“闪电退”业务。《规范》也提出,鼓励微商组织建立健全先行赔付制度,鼓励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与此同时,微商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微商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规范》提出微商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若4月30日的正式文件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正式施行,这将意味着随意发布广告的行为不被《规范》所允许。

消费者发现微商违法或违约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微商及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微商及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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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几乎零成本监管难以渗透

联合起草《规范》的单位专门说明,微商通过2015年和2016年的爆发式增长,已经发展成为拥有3000多万经营者的庞大经营体。而在云南,暂无官方数据能够直接描述这一群体的具体数量。随着微信等社交软件的风靡,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已经不仅仅局限在阿里巴巴、京东等大网站。在记者的采访中了解到,不少人把微信视作具备商业+社交双重功能的网络平台。

现在,很多知名大企业都开设了微信公众平台,并实现了微信销售的功能,几大通信运营商也开通微信缴费业务,在联系朋友的同时,“商业”功能的完善可见一斑。“朋友圈第五条广告也是明码标价,经常有各大商家在宣传。”市民小李表示,个人发的各种商品广告更是见怪不怪了。

但是正因为发布在这个具备社交功能的“商业”平台上,又具备相对的封闭性,因此监管难以渗透,这也是让众多消费者望而却步的地方。

开店门槛低,几乎零成本就能做老板,或许是大家对微商共同的印象,也是很多微商从业者都承认的。“我刚生完孩子无法上班,补贴收入的办法就是在微信上开店。”张女士坦言,如果要做微商,更倾向于朋友圈多过淘宝,“淘宝还要进行店内‘装修’,各种p图拍照,根本没时间。而微信就简单得多。”另外,她也表示,朋友圈大多是卖给熟人。

律师说法

只是微商行业规范执行恐有难度

“细看下来,几家联合单位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很有针对性,但是恐怕难有人照此执行。”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健对《规范》细则点赞,却对预期效果不持正面态度。

他认为,这只是一个行业规范,全文没有“法律责任”的表述,也没有明确执行部门,更缺乏执法部门的规定,这个《规范》的条款更多是倡导性的,而不具有约束性。“由于微商的门槛很低,想在淘宝或者朋友圈‘开店’,几乎是有手机就可以办到,因此才会出现很多鱼龙混杂的局面。”宋健表示,对于没有准入制度的行业来说,行业规范的约束力微乎其微。

因此,他建议,立法机关应该多听取相关研究机构的意见,吸纳行业规范的思想,尽快能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出台正式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建立管理机制、明确执行部门、执法部门,让行业规范变成“法律”,真正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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