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7.2承包人派驻

2023-11-04    分类: 网站建设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 签约范围:

2.2 项目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和图纸

第三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

(1)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

(4)投标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6)绘图

(7)工程量清单

(8)项目报价或预算书

双方之间与项目谈判、变更等有关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 4 条适用的法律、标准和法规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及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木》(db11/t211-200) 3),《城市园林绿化维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4.3 双方另有约定,包括补充条款。

4.4 双方的合同内容与上述法律、标准、法规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法规为准。

第 5 条图纸

5.1 开发商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5.2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方。

5.3 合同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监督

6.1 监督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名称:

标题:

当局:

可以行使需要承包商批准的职权:

除本款明确规定或经开发商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终止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双方派代表到施工现场

7.1 开发者指定的站点代表姓名:权限:

7.2 承包商现场代表姓名: 授权:

7.3 任何一方驻地代表发生变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交接时间和权限。

第 8 条雇主的工作

8.1 开发者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任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1)确保施工现场符合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竣工时间:

(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信等管网线路连接到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工地和公共道路通道的开放时间和要求:

(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数据的时间:

(5)开发商办理施工所需证件及批准文件名称及竣工时间:

(6)水平点和坐标控制点检查要求:

(7)组织图纸审核和设计展示时间:

(8)协调施工现场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古树名木等地下管线的保护:

(9)双方同意的其他工作:

8.2 开发商委托给承包商的工作:

第 9 条承包商的工作

9.1 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任务:

(1)应提供计划和报告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向开发商提供办公、生活用房及设施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4)承包商要求的施工现场交通卫生和施工噪声管理相关程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5)承担已完成但未交付承包商的工程保护工作的费用;竣工工程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责任:

(6)做好施工现场周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具体要求及费用:

(7) 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度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且:

(8)双方约定的承包商应该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

第 10 条合同期限

开始日期:

完成日期:

合同持续天数的总日历天数

第 11 条进展计划

11.1 承包商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和时间表的时间:

11.2 发包人书面确认施工计划和进度或提交修改的时间: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或提交修改的,视为同意。

11.3 小组项目中的进度要求:

11.4 承包商必须按照确定的进度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网站建设合同书,承包方无权提出额外的合同价进行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发生延期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开工的,发包人应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延长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或者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延期通知的不延长工期。

第十三条发生停工的:

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承包人应承担额外的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方原因停工的,承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十四条建设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完成日期延迟。经开发商确认后,工期将相应延长。

(1)发行人未能在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

(2)开发商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3)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示、批准等,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4)工期受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

(5)非承包商停水停电;

(6)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

(7)开发商同意相应延长工期的其他情况;

(8)其他可以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3日内,将延误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情况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开发商应在接到举报后7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确认延期请求。

提前15条

15.1 如需提前工期,双方约定如下:

(1)开发商要求项目提前完成的时间:

(2)承包商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3)发件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增加经济支出和成本负担:

五、质检

第 16 条项目质量

16.1 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由质监站进行鉴定,由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 双方同意的中间验收部分: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蔽或到达中间验收现场的条件时,承包商应进行自查,并在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开发商和监理。验收合格后,开发商、监理方可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方可隐蔽继续施工。 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人未进行验收且未提出书面延期请求的,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人应当确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限期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不影响工期。另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开发商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六、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安全施工

18.1 承包商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8.2 开发商应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对于因发行人造成的安全事故,发行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

19.1 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时,承包商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承包商,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由政府部门和事故责任方承担。

19.2 开发商或承包商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处理。

七、合约价格及付款

第 20 条合同价格

20.1 发行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20.2 金额(大写):元(RMb)(小写):元

第21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

21.2 合同价格可在设计变更或谈判时进行调整。如何调整合约价格: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商向开发商提交竣工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对竣工工程量报告的审核时间: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程量进行审核的网站建设合同书,以承包人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作为确认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开发商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核实工程数量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开发商不会因自身原因确认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和返工。

第23条项目资金的支付

23.1 在合同生效后数日内,开发商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总成本的%作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项目付款(进度付款)的付款方式和时间:



┌────────────────┬────────────┬───────────┐

│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     金额     │

│    (工程进度、部位)    │     百分比     │   人民币(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数日内,按前款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项目全面竣工,竣工验收通过,完成相应的结算手续。在相应结算程序完成后的数日内,开发商向承包商支付的累计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占结算总价的%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 本项目保修期已过。在承包人已履行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费。

八、 设备供应

第24条用人单位提供苗木材料和设备

24.1 开发商提供的苗木材料设备清单(附)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和设备的交付标准:

24.3 当甲方提供的苗木材料和设备与清单不符时,双方同意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24.4 承包方提供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五条承包方采购苗木材料和设备

25.1 承包方购买苗木材料和设备的协议:

25.2 购买种苗需出具种苗原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和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 26 条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当开发商更改原设计时,开发商向承包商发出变更书面通知,承包商按照通知进行变更。承包商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请求的,经开发商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 27 条其他变更

如在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双方应以协议形式确认。

第28条决定价格变化

28.1 承包商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订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交变更工程数量和价格报告数据。

28.2 开发者在收到变更报告后5天内确认。逾期未确认变更报告的,视为变更报告已通过。

十、竣工验收及结算

第 29 条竣工验收

29.1 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用人单位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通过。

29.2 竣工日期是项目完成验收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项目和部分需要完成时,双方应签订项目完成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第 30 条完成和解

30.1 双方完成项目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项目结算。

30.2 承包商应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信息和竣工图。

30.3 发行人应当自签署和收到结算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交审计意见并签字同意。

30.4 承包商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款后 5 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开发商。

十一、质量保证

第 31 条质量保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承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

31.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

31.2 质量保证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证期如下

(1)土木工程:(2)绿化种植工程:(3)喷泉、喷灌工程:(4)其他辅助工程:

质量保证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 32 条质量保证责任

32.1 对于保修范围内的物品,承包商应在收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上门保修。

32.2 如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商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质保期内达到二级维护标准。

32.4 质保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枯死,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 33 条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维修期内水电费:

第三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三十五条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承担。

35.2 如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迟竣工,应支付的默认金额及计算方法:

35.3 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承担违约责任:

35.4 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方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 36 条争议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三十七条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及分包项目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格及结算方式:

第 38 条不可抗力

38.1 双方对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不可抗力造成的费用和延误由双方按以下方式分别承担:

(1)项目本身的损坏,因项目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施工现场需安装的材料和设备的损坏,均由开发商承担;

(2)开发商、承包商的人身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商负责机器设备损坏和停工损失;

(4)停工期间,应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承担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和安保人员的费用;

(5)项目所需的清洁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6)延期施工期已相应延长。

38.3 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延迟履行不能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 39 条保证

39.1 本项目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行人向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商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保证:

(4)本合同附担保合同。

第 40 条合同终止

40.1 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40.2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的协议。承包商可以停止施工。如果停止施工超过30天,开发商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给他人或者将其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行人原因暂停或延期施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照司法程序终止后,承包商应妥善保护和转移已完成的工程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并按照合同要求从施工中撤出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承包商现场。发包人应提供承包人退出的必要条件,支付上述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竣工工程的价款。定货方对已定购的材料和设备的定货合同的退货或取消负责。因退货或取消订单合同而产生的不可退还的货款及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因未能及时退货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此外,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有效性。

第 41 条合同的有效性和终止

41.1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共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终止。

第 42 条合同数量

42.1 本合同正本两份同等有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份数由双方各自持有。

第四十三条附则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达成协议后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本合同。

分包商:(公章)承包商:(公章)

居住地: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派代表:委派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附件:开发商提供的苗木材料及设备清单

┌────┬────────┬─────┬───┬───┬────┬──┬────┬────┐

│序列号│苗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供应│交货期│备注│

│││模型││││时间│地点││

├────┼───────┼─────┼────┼────┼────┼────┼──────┼────┤

│││││││││││

├────┴───────┴─────┴────┴────┴────┴────┴──────┴────┤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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