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价收车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怎样处理

首先是报废车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你只须赔偿对方人身方面的损失,而对报废车的损失如修理费等,有权拒绝赔偿。
另外,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看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该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原因力的大小,北京朝阳区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找北京大石河回收
1、九座以下(含九座)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可以延缓报废;九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10年。
2、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10年。
3、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
4、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4年。
5、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6、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7、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4年。
8、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适当缓报废。
9、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10、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11、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12、三轮汽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3年。
13、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3年。
14、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0年。
15、轻便、边、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
16、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以上规定只是车辆的强制报废年限,但根据车况及其它具体情况即使不到强制报废年限也可提前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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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收车的交车流程

1、自行严格核对报废车辆的车型、车身颜色、车架号、发动机号,查看车型是否相符、双号是否有凿改迹象、车辆配件是否齐全后,深圳市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将以上述条件予以决定是否收车。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先行在网上预约报废车回收。
3、按预约时间将车辆送往预约报废车场,由工作人员如实登记拆件情况及车辆状况,由工作人员确认签字,车主领取收车条。(送车时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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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标准(有些地方有自己的特殊标准,请查询当地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202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 [1997]4562号)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规定:

凡在我国镜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二、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 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  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  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五、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程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  越野型)累计行程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程50万公  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六、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七、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八、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九、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十、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

十一、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十二、 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

十三、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十四、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

十五、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 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增加检验次  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农用运输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  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一半。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使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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